各学院、部门:
温州市财政局对我校财政项目支出进行绩效复评时,认为我校将科研用的计算机、打印机等通用设备认定为科研仪器设备,不执行政府集中采购,不符合政府采购规定。
根据绩效复评意见,现调整计算机、打印机等政府集中目录内设备的采购政策,具体要求如下:
1. 政策调整涉及范围包括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设备,此类设备将进行政府集中采购,不能自行采购,具体为:服务器、台式计算机、便携式计算机、喷墨打印机、激光打印机、针式打印机、液晶显示器、扫描仪、复印机、投影仪、多功能一体机、LED显示屏、触控一体机、碎纸机、乘用车(轿车)、客车、电梯、不间断电源(UPS)、空调机、视频会议系统设备。
2. 2022年9月为政策调整缓冲期,9月5日至9月30日,除了已经供货等特殊情况,计财处在审批上述设备的采购申请时,不再同意由使用单位自行采购。
3. 2022年10月1日开始,上述设备一律不允许自行采购。
4. 请各学院、部门务必将政策调整内容通知到位。
计划财务处
2022年9月2日